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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恢复征收焦炭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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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山西省环保厅与山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恢复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恢复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以发挥排污费经济杠杆作用,督促企业加强环境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排污费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通知》要求,按照规定,通过国家焦化行业准入公告的企业,按吨焦3元征收排污费;通过国家焦化行业准入公示的企业以及经省级以上焦化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的大型机焦企业,按吨焦5元征收排污费。即恢复后的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标准为一类企业按3元/吨征收,二类企业按5元/吨征收。

据悉,2009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山西省为减轻焦化企业负担,曾多次实施收费减免、缓缴等措施,帮助焦化企业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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