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2013年下半年推动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实施方案

2013-08-15 10:01 来源: 我的钢铁网

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释放产能、开拓市场,推动下半年全县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返还或减免煤炭企业部分规费

(一)从201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返还县内地方煤炭生产企业(不包含洗煤厂、高炉喷吹等企业)15元/吨价调基金中县级征收部分。

(二)从201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县内地方煤炭生产企业(不包含洗煤厂、高炉喷吹等企业)10元/吨的安全费调整为1元/吨。

(三)从201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县内地方煤炭生产企业(不包含洗煤厂、高炉喷吹等企业)县级收取的维简费、水资源补偿费、水土防治费和煤炭计量费实行先征后返。

(四)从2013年9月1日起,降低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县地税局征管企业)所得税预征标准:

1、新建煤矿(即异地置换整合煤矿,非单井技改整合煤矿)在矿建过程中生产的零星原煤,销售时暂不预征企业所得税。

2、除神木镇永兴办事处辖区内的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含综合治理项目)按吨煤20元预征企业所得税外,县内其他区域的地方煤炭生产企业(含综合治理项目)按吨煤15元预征企业所得税。

(五)2013年度县内地方民营煤炭生产企业(不包含洗煤厂、高炉喷吹等企业)的电信网络租赁费约200万元由县财政代缴。

二、返还兰炭行业部分规费

(一)返还对象:60万吨以上兰炭企业及金属镁等配套兰炭工段企业(计算产量以上报县统计局的产量为准)。

(二)执行时间:2013年7月1日至9月30日,返还维简费;10月1日至12月31日,返还维简费、水资源补偿费、水土防治费、煤炭计量费。

(三)执行标准:兰炭产能释放在60%以上(含60%)的,给予返还本期费用的100%;兰炭产能释放在60%以下的,按照所释放的产能在总产能的60%中所占的比例给予返还。

三、实行载能行业用电奖励

(一)奖励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地方或地方控股的规模以上电石、铁合金、金属镁、玻璃和水泥等生产企业(不包括拥有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企业)。

(二)执行时间:县级资金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到2013年12月31日,省市级资金和电网企业资金依据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三)奖励标准:按照实际用电量奖励0.07元/度(用电超出国家能耗限额标准的部分不予奖励),奖励资金由省政府财政承担0.01元/度、市县两级政府财政各承担0.02元/度、电网企业承担0.02元/度。

四、实行非煤产业贷款贴息

(一)贴息范围:2013年县境内地方或地方控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安全等规定且正常生产的规模以上非煤生产企业,从201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各商业银行新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分行业按比例给予贷款贴息;2012年和2013年上半年享受县级贴息政策的企业,贷款于2013年6月30日未到期的,贴息政策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

(二)贴息期限:201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贴息标准:企业贷款贴息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计算,企业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当期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贴息额原则上每户企业每季度不超过100万元,每户全年累计不超过300万元(已享受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借款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此贴息政策,享受省市贷款贴息政策的企业亦不再享受此贴息政策)。

五、积极拓展融资业务

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增加企业贷款额度。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拓展企业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业务并及时研究发放,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县属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六、实行新增规上企业奖励

(一)奖励范围:2013年内新增规模以上且纳入统计部门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不含2012年年报进入的企业)。

(二)执行时间: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每户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市县两级按1:1的比例承担,于年底一次性兑现。

七、鼓励使用地方产品

从2013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对县内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任务且全年采购县内地方规上企业工业产品金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采购额3‰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八、实行产品促销奖励

(一)奖励范围:全县境内2013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企业法人违法违纪行为及无环境违法行为,且2013年主营业务收入及税金同步增长在10%以上(含10%)的地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执行时间: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奖励标准:2013年销售产值和实现税金同比增长30%以上(含30%)的,奖励30万元;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的,奖励20万元;同比增长10%以上(含10%)的,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按照1:1的比例承担,年底一次性兑现。

九、锦界园区内企业工业用水调价政策年内暂不执行

锦界园区内企业工业用水调价政策年内暂不执行,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十、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

由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积极主动与省市相关部门对接,争取中省市政府用电奖励、载能产品储备贴息、新增产能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建材企业下乡、消费品工业促销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县政府将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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